消防控制室是建筑消防設施的心臟,也是單位日常消防工作管理的中樞核心,發生火災后還是滅火、救援的應急指揮中心。
2019年4月26日,深圳市寶安區消防支隊嚴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無證上崗情況,近日消防警官在專項督導檢查中發現寶安區兩家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無證人員在消防控制室上崗值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用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目前兩家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目前兩家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已被行政拘留。
寶安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會同各派出所對轄區內企業消防控制室進行專項督導檢查。消防民警發現轄區內萬花物業管理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鴻宇大廈內的洪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安排無證員工上崗值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目前當地派出所已經依法對兩家企業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消防提醒: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其中第一項中規定:
(一)指使用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本條第一項中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本項就是對指令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2019年4月26日,深圳市寶安區消防支隊嚴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無證上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釋義》第161頁釋義:
第一項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這主要是指單位負責施工、生產、作業的管理人員或者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消防安全規定,卻任然指示或者強迫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作業,致使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處于危險之中的行為。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正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本項就是對指令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的處罰。
本項規定的“消防安全規定”,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部門、行業、單位的規定。違法行為人出于牟利、趕進度等目的或者對消防安全的淡漠和僥幸心理,無視消防安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讓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往往是重大火災事故的原因,應予以嚴厲處罰。
一件件的鮮活案例擺在眼前,不斷的敲響著警鐘。消防控制室是企業確保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墻”可將初起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因此消防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熟練掌握操作系統,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